地址 : 深水埗黃竹街36號地下
法例規定,任何人士如欲在私人樓宇(包括私人參建居屋及房屋協會出售單位)進行加建、改建或拆卸工程,須事先將有關圖則提交予建築事務監督審批。因此,如樓宇結構跟核准圖則有分別,但事前並未獲屋宇署(註)批准,亦不屬於《建築物條例》所定的豁免審批工程,便屬於違例建築工程。當有關工程完成後,該建築物便屬於違例建築物。
常見的加建、改建或拆卸工程包括:
拆除間隔牆,打通兩個或以上的單位;
加建樓梯,打通兩個或以上的樓層;
將單位分間成數個小型單位;
在樓宇興建額外的樓層或閣樓;
在樓宇外牆加建伸建物,如鐵籠、簷篷等;
在樓宇外牆安裝落地玻璃/招牌/大型電視;
在樓宇天井、平台或天台加建搭建物;
興建泳池;
加建水缸、簷篷、固定冷氣機或散熱系統的結構框架、廣告招牌的結構支撐等。
註:下列樓宇均不屬屋宇署負責
已出售單位的公屋及房委會居屋*,由房委會負責; *房屋署獲屋宇署授權,可按照建築物條例監管居者有其屋計劃和租者置其屋計劃的樓宇。
房協出租單位,由房屋協會負責;丁屋,由地政總署負責(不過如果即時危險的丁屋僭建物則由屋宇署負責);及政府產業/樓宇,由建築署負責。
當屋宇署接到懷疑違例建築物/違例建築工程的投訴,屋宇署會派員或聘請顧問進行調查,並會根據經諮詢公眾後訂立的清拆僭建物政策,採取跟進行動。
發出 「警告通知」/「命令」
如調查屬實,屋宇署可根據《建築物條例》採取下列行動:
就進行中的工程,發信著令業主停止有關工程;
就已完成的工程,向業主發出 「警告通知」 或 「命令」 ,規定業主在指定期間內拆卸違例建築物。
不遵從 「警告通知」 的後果
如業主沒有在「警告通知」內的指定日期前將有關的違例建築物拆卸,屋宇署便會根據《建築物條例》的規定,將有關的「警告通知」在土地註冊處記錄在案,造成物業產權負擔,物業在樓宇買賣時的價值將可能會降低或構成障礙。
若情況有變,例如有關的違例建築物對公眾構成危險、或變成大型清拆行動的目標等,屋宇署會考慮再向業主發出「命令」要求清拆有關的違例建築物。
不遵從 「命令」的後果
如業主不遵從屋宇署發出的「命令」清拆違例建築物,屋宇署可指示承建商代為清拆違例建築物,並會於事後向有關業主追討工程費及監工費。
屋宇署亦可對不遵從「命令」的業主提出檢控。業主若沒有合理辯解,一經定罪,最高刑罰為監禁一年及罰款港幣 $200,000。若違法情況持續,會被加判每日罰款港幣 $20,000。
有關命令亦會在土地註冊處記錄在案。物業如有按揭,有關的財務機構亦可能會獲得通知。
如對屋宇署發出的命令/警告通知不滿,業主可向上訴審裁小組提出上訴,詳情如下:
業主應在屋宇署以掛號郵件的形式將上述命令/警告通知寄給業主的日期計 21天內,把 上訴通知書送達上訴審裁小組秘書,送達方式如下:
1.郵寄或遞交至:香港九龍彌敦道345號永安九龍中心10樓1005-06室,或
傳真:3579 4971
2.業主亦須把一份上訴通知的文本送達建築事務監督(轉交屋宇署法律事務組訴訟小組),送達方式如下:
3.郵寄或遞交至:九龍油麻地海庭道11號西九龍政府合署北座屋宇署總部地下,或
傳真:2877 6416
請注意,根據《建築物條例》第51 條的規定,上訴審裁小組根據該條例第49(2)條或第50(2)條作出命令時,可就訟費作出其認為適合的命令。
如對上訴有任何查詢,請聯絡上訴審裁小組秘書 (電話:3579 2270)。
常見問題.
清拆僭建物